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定分離”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2023-02-09 15:47:09 來源:點擊: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的意見》精神,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促進建筑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內政辦發[2022]58號)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優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切實提高招標科學性,有效遏制圍標串標陪標亂象,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以強化建設工程招標人主體責任為核心,堅持擇優與競價相結合原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合理運用“評定分離”的評標方法和定標方法,在通過評審的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一個更適合項目特點的優質企業,實現招標人擇優確定中標人的目標。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貨物采購等招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招標人應針對項目自行組建定標人員庫,庫中人員原則上由招標人、項目業主和使用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經營管理人員組成。招標人因專業力量不足無法組建定標人員庫的,可以邀請上級管理部門有關人員參與組建,但招標人應對邀請人員及其定標行為、定標結果承擔責任。招標人負責組建定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實行招標人負責制,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成員數量為5人以上單數,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人可以指定定標委員會成員,指定成員(含組長)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員按照招標文件中明確的人員類別從定標人員庫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隨機產生。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履職,在未公示中標結果前,對定標過程和結果嚴格保密,對所提出的定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定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征詢招標人確定中標人意向;不得私下與任何中標候選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接觸。
第五條 招標人應建立相應的廉政風險內控管理制度,自行組建定標監督小組,對定標決策活動進行全程監督。
第六條 招標人認為確有需要可以聘請定標咨詢專家,定標咨詢專家應由相關行業專業技術人士組成。定標咨詢專家僅針對各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技術方案提供專業性意見,不具有投票選擇權,不參與項目評標評審工作和定標決策工作。
第七條 采用“評定分離”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以定量評審為主,可以綜合考慮定性和定量評審相結合,評標和推薦中標候選人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八條 選擇定性評審方法的項目,推薦中標候選人不限數量、不排名次,合格投標人全部推薦為中標候選人。選擇定量評審方法的項目,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推薦中標候選人,推薦數量限定為3-7名,具體推薦數量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如通過定量評審的有效投標人數量超過3名,未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推薦數量,則通過評審的有效投標人全部推薦為中標候選人。通過評審的有效投標人不足3名,由招標人決定是否繼續定標或者重新招標,但須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報告中載明各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優點和存在的缺陷、簽訂合同前應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情況,供定標委員會參考。
第九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概況和自身實際需要確定定標因素。定標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價格因素、商譽因素和技術因素等。價格因素包括綜合報價和工程量清單中核心參數報價等;商譽因素包括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價、履約情況等;技術因素包括企業過往業績、服務能力、技術方案等。定標因素一般作為定標過程綜合考量因素,應針對所有投標人統一進行,可以不做量化分析,但應明確定標因素評價標準或優劣相對標準。定標因素及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一)施工類工程招標項目。定標因素可主要考慮企業綜合實力、企業信譽以及擬派項目管理團隊能力與水平等因素。綜合實力包括企業規模、資質等級、專業技術人員規模、擬投入項目的大型特種裝備數量、近幾年財務狀況、過往業績(含業績影響力、難易程度)等方面。企業信譽包括企業獲得各種榮譽、過往業績履約情況、建設單位履約評價,同時應重點關注近幾年的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各種處罰、建設單位對其的不良行為記錄、履約評價不合格記錄以及其他失信記錄。擬派管理團隊能力與水平包括團隊及其主要負責人過往業績情況,工作能力、職業操守和履約管理水平(包括項目進度、成本、質量控制及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情況)等內容。施工招標擇優同時應關注投標人的同類工程經驗、綜合服務能力、履約評價和信用記錄。
(二)與工程密不可分的貨物類招標項目,應本著優質合理和物美價廉的原則擇優,擇優因素可主要考慮所提供貨物的技術指標、性價比及商務條款響應等因素;不得將價格因素作為唯一定標因素。
(三)勘察、設計、項目管理(包括監理)等與工程密不可分的服務類招標項目。應結合項目特點設置主要擇優因素,主要考慮方案優劣性、類似業績和經驗、擬投入項目人員經驗與能力等,可適度淡化中標候選人企業綜合實力等資信因素。方案設計招標擇優應落實城市設計內容,重點考慮設計創新、綠色節能、景觀風貌協調、功能結構合理、經濟性、技術可行性等因素。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招標擇優,應重點考慮資質等級、企業信用、同類設計業績(含業績影響力、難易程度)、擬投入項目人員經驗與能力等因素。項目管理服務招標擇優,應重點考慮團隊人員執業資格、過往業績、類似經驗等因素。設置定標因素時,招標人可以優先考慮投標人服務便利度、合同履約穩定性、質量安全保障性、勞資糾紛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設計招標除外。在同等條件下,履約評價和信用良好的企業優先,具有同類項目業績和經驗的企業優先。招標人認為需要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了解情況的,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可選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對所有中標候選人情況進行函詢。各相關部門應予以支持配合,在收到問詢函3日內及時答復,招標人根據函詢結果出具函詢報告,作為定標資料在定標現場宣讀并應用。
第十條 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定標方法分為票決定標法和投票計分法、集體議事法或招標人自行設定的其他合理定標方法等。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循擇優與價格競爭的原則,依據定標工作規則的要求,采用記名方式獨立行使投票權或議事權,并記錄投票、定標理由和議事過程。具體定標規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一)票決定標法。定標委員會成員根據定標因素對各中標候選人進行比較,通過票決確定中標人,各成員須書面說明投票理由。招標人組建的定標委員會在進入投票范圍的中標候選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個中標候選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過半數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如遇中標候選人得分相同不能一次產生符合條件的中標人,則進行多輪票決,當投標人出現同票影響定標結果時,得票相同者按以下方式選擇下一輪投票對象(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載明):(1)評審得分高者;(2)報價低者(報價相同時選擇評審得分高者);(3)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確定。直至確定一名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二)其他定標辦法1.投票計分法。各定標委員會成員對所有進入定標程序的中標候選人擇優排序進行打分,最優的N分,其次N-1分,依此類推(N用于定標時一般不超過5,排名第N以后的得0分),總分排名第一的確定為中標人。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載明,得分相同且影響確定中標人的,可由定標委員會對得總分相同的單位進行再次票決確定排名。也可按照如下方式選擇:(1)評審得分高者;(2)報價低者(報價相同時選擇評審得分高者);(3)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確定1個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2.集體議事法。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組建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組長確定中標人。集體議事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議事規則。3.其他方法。已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人自行制定的其他科學合理定標方法。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項目評審結束后5日(含5日)內,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具備音頻、視頻監控設備的場所召開定標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定標會議時間可以適當推遲,招標人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終定標時間。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質詢,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如招標人組織考察、質詢的,應對所有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質詢,出具考察、質詢報告作為定標的輔助資料,考察、質詢報告應當客觀描述情況,但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標單位的內容。
第十二條 定標會議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定標委員會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從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一名中標人。招標人應當做好定標環節相關準備,包括對定標規則的解析、定標資料的收集整理、定標檔案的管理等。定標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宣讀《定標程序及須知》,定標成員簽署承諾書;
(二)招標人介紹項目基本情況、招標情況;
(三)招標人介紹評審情況、專家評審意見及提醒注意事項等;
(四)選擇向相關部門函詢或組織考察的,由招標人現場宣讀函詢報告或考察、質詢報告;招標人結合函詢結果和對中標候選人的考察、質詢及相關資料,匯報各中標候選人的優勢、不足、風險等;
(五)定標委員會成員提問,相關人員解答;
(六)定標委員會組織定標決策,確定中標人,非定標相關人員離場(不含監督小組等工作人員);
(七)形成定標報告。
第十三條 招標人在定標會召開后3日內,應將定標記錄、定標報告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同時公示定標結果。定標記錄應包括定標委員會備選人員名單、正式人員名單。定標報告應包括定標委員會的產生過程、定標程序及定標結果等內容。定標后中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從中標候選人中采用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由原定標委員會重新確定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一)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或者拒不簽訂合同的;
(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
(三)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 工程招標“評定分離”工作事關優化首府營商環境、加快首府高質量發展,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思想認識,充分認識招標“評定分離”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壓實責任、統籌安排,第一時間發現和解決問題,全市上下要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鏈條,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五條 各部門要利用多種形式向社會介紹“評定分離”的特點、要求和優勢,公開操作細則,確保招投標各方主體及時掌握“評定分離”辦法。引導招標人規范行使定標權,強化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建立內控機制和決策約束制度。
第十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工程招標“評定分離”活動的組織、服務、實施和現場管理。各相關部門要主動對接,按要求做好工程招標“評定分離”前期準備和政策解讀,配合做好電子交易系統研發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發揮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部門和綜合監管部門協同監管優勢,營造公平公正、陽光透明的交易環境。
第十七條 招標人承擔“評定分離”主體責任,應建立健全決策監督機制,加強對定標工作的廉政風險防控。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各級住建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評定分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受理和處理投訴事宜。各級住建部門要與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建立協調會商機制,暢通交易活動異議、投訴等訴求反饋處理機制,加大聯合監管和協同監管力度。采用隨機抽查、定向檢查的方式,對招標“評定分離”工作和招標效果進行檢查評估。加大“評定分離”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嚴格落實《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移送及協同處理工作辦法(試行)》,嚴厲打擊評標定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公正監管促進公共資源交易高質量發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二條 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以強化建設工程招標人主體責任為核心,堅持擇優與競價相結合原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合理運用“評定分離”的評標方法和定標方法,在通過評審的中標候選人中選擇一個更適合項目特點的優質企業,實現招標人擇優確定中標人的目標。
第三條 呼和浩特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貨物采購等招標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招標人應針對項目自行組建定標人員庫,庫中人員原則上由招標人、項目業主和使用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經營管理人員組成。招標人因專業力量不足無法組建定標人員庫的,可以邀請上級管理部門有關人員參與組建,但招標人應對邀請人員及其定標行為、定標結果承擔責任。招標人負責組建定標委員會。定標委員會實行招標人負責制,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成員數量為5人以上單數,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招標人可以指定定標委員會成員,指定成員(含組長)不得超過定標委員會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員按照招標文件中明確的人員類別從定標人員庫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隨機產生。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履職,在未公示中標結果前,對定標過程和結果嚴格保密,對所提出的定標意見承擔個人責任。定標委員會成員與中標候選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定標委員會成員不得征詢招標人確定中標人意向;不得私下與任何中標候選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接觸。
第五條 招標人應建立相應的廉政風險內控管理制度,自行組建定標監督小組,對定標決策活動進行全程監督。
第六條 招標人認為確有需要可以聘請定標咨詢專家,定標咨詢專家應由相關行業專業技術人士組成。定標咨詢專家僅針對各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技術方案提供專業性意見,不具有投票選擇權,不參與項目評標評審工作和定標決策工作。
第七條 采用“評定分離”模式的工程建設項目評標以定量評審為主,可以綜合考慮定性和定量評審相結合,評標和推薦中標候選人方法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八條 選擇定性評審方法的項目,推薦中標候選人不限數量、不排名次,合格投標人全部推薦為中標候選人。選擇定量評審方法的項目,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辦法推薦中標候選人,推薦數量限定為3-7名,具體推薦數量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如通過定量評審的有效投標人數量超過3名,未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推薦數量,則通過評審的有效投標人全部推薦為中標候選人。通過評審的有效投標人不足3名,由招標人決定是否繼續定標或者重新招標,但須在招標文件中載明。評標委員會應在評標報告中載明各中標候選人投標文件優點和存在的缺陷、簽訂合同前應注意和澄清的事項等情況,供定標委員會參考。
第九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概況和自身實際需要確定定標因素。定標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價格因素、商譽因素和技術因素等。價格因素包括綜合報價和工程量清單中核心參數報價等;商譽因素包括企業綜合實力、信用評價、履約情況等;技術因素包括企業過往業績、服務能力、技術方案等。定標因素一般作為定標過程綜合考量因素,應針對所有投標人統一進行,可以不做量化分析,但應明確定標因素評價標準或優劣相對標準。定標因素及要求投標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一)施工類工程招標項目。定標因素可主要考慮企業綜合實力、企業信譽以及擬派項目管理團隊能力與水平等因素。綜合實力包括企業規模、資質等級、專業技術人員規模、擬投入項目的大型特種裝備數量、近幾年財務狀況、過往業績(含業績影響力、難易程度)等方面。企業信譽包括企業獲得各種榮譽、過往業績履約情況、建設單位履約評價,同時應重點關注近幾年的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各種處罰、建設單位對其的不良行為記錄、履約評價不合格記錄以及其他失信記錄。擬派管理團隊能力與水平包括團隊及其主要負責人過往業績情況,工作能力、職業操守和履約管理水平(包括項目進度、成本、質量控制及職業健康安全與環境管理情況)等內容。施工招標擇優同時應關注投標人的同類工程經驗、綜合服務能力、履約評價和信用記錄。
(二)與工程密不可分的貨物類招標項目,應本著優質合理和物美價廉的原則擇優,擇優因素可主要考慮所提供貨物的技術指標、性價比及商務條款響應等因素;不得將價格因素作為唯一定標因素。
(三)勘察、設計、項目管理(包括監理)等與工程密不可分的服務類招標項目。應結合項目特點設置主要擇優因素,主要考慮方案優劣性、類似業績和經驗、擬投入項目人員經驗與能力等,可適度淡化中標候選人企業綜合實力等資信因素。方案設計招標擇優應落實城市設計內容,重點考慮設計創新、綠色節能、景觀風貌協調、功能結構合理、經濟性、技術可行性等因素。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招標擇優,應重點考慮資質等級、企業信用、同類設計業績(含業績影響力、難易程度)、擬投入項目人員經驗與能力等因素。項目管理服務招標擇優,應重點考慮團隊人員執業資格、過往業績、類似經驗等因素。設置定標因素時,招標人可以優先考慮投標人服務便利度、合同履約穩定性、質量安全保障性、勞資糾紛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設計招標除外。在同等條件下,履約評價和信用良好的企業優先,具有同類項目業績和經驗的企業優先。招標人認為需要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了解情況的,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可選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稅務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對所有中標候選人情況進行函詢。各相關部門應予以支持配合,在收到問詢函3日內及時答復,招標人根據函詢結果出具函詢報告,作為定標資料在定標現場宣讀并應用。
第十條 采用評定分離的項目,定標方法分為票決定標法和投票計分法、集體議事法或招標人自行設定的其他合理定標方法等。定標委員會成員應當遵循擇優與價格競爭的原則,依據定標工作規則的要求,采用記名方式獨立行使投票權或議事權,并記錄投票、定標理由和議事過程。具體定標規則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一)票決定標法。定標委員會成員根據定標因素對各中標候選人進行比較,通過票決確定中標人,各成員須書面說明投票理由。招標人組建的定標委員會在進入投票范圍的中標候選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個中標候選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過半數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如遇中標候選人得分相同不能一次產生符合條件的中標人,則進行多輪票決,當投標人出現同票影響定標結果時,得票相同者按以下方式選擇下一輪投票對象(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載明):(1)評審得分高者;(2)報價低者(報價相同時選擇評審得分高者);(3)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確定。直至確定一名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二)其他定標辦法1.投票計分法。各定標委員會成員對所有進入定標程序的中標候選人擇優排序進行打分,最優的N分,其次N-1分,依此類推(N用于定標時一般不超過5,排名第N以后的得0分),總分排名第一的確定為中標人。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事先載明,得分相同且影響確定中標人的,可由定標委員會對得總分相同的單位進行再次票決確定排名。也可按照如下方式選擇:(1)評審得分高者;(2)報價低者(報價相同時選擇評審得分高者);(3)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確定1個中標候選人作為中標人。2.集體議事法。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組建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組長確定中標人。集體議事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議事規則。3.其他方法。已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招標人自行制定的其他科學合理定標方法。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在項目評審結束后5日(含5日)內,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具備音頻、視頻監控設備的場所召開定標會議。如有特殊情況,定標會議時間可以適當推遲,招標人應在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終定標時間。招標人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質詢,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如招標人組織考察、質詢的,應對所有中標候選人進行考察、質詢,出具考察、質詢報告作為定標的輔助資料,考察、質詢報告應當客觀描述情況,但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標單位的內容。
第十二條 定標會議應當全程錄音錄像,定標委員會嚴格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從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一名中標人。招標人應當做好定標環節相關準備,包括對定標規則的解析、定標資料的收集整理、定標檔案的管理等。定標會議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宣讀《定標程序及須知》,定標成員簽署承諾書;
(二)招標人介紹項目基本情況、招標情況;
(三)招標人介紹評審情況、專家評審意見及提醒注意事項等;
(四)選擇向相關部門函詢或組織考察的,由招標人現場宣讀函詢報告或考察、質詢報告;招標人結合函詢結果和對中標候選人的考察、質詢及相關資料,匯報各中標候選人的優勢、不足、風險等;
(五)定標委員會成員提問,相關人員解答;
(六)定標委員會組織定標決策,確定中標人,非定標相關人員離場(不含監督小組等工作人員);
(七)形成定標報告。
第十三條 招標人在定標會召開后3日內,應將定標記錄、定標報告提交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同時公示定標結果。定標記錄應包括定標委員會備選人員名單、正式人員名單。定標報告應包括定標委員會的產生過程、定標程序及定標結果等內容。定標后中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從中標候選人中采用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由原定標委員會重新確定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一)中標人放棄中標資格或者拒不簽訂合同的;
(二)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
(三)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違法行為的。
第十四條 工程招標“評定分離”工作事關優化首府營商環境、加快首府高質量發展,各級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思想認識,充分認識招標“評定分離”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領導、壓實責任、統籌安排,第一時間發現和解決問題,全市上下要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鏈條,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第十五條 各部門要利用多種形式向社會介紹“評定分離”的特點、要求和優勢,公開操作細則,確保招投標各方主體及時掌握“評定分離”辦法。引導招標人規范行使定標權,強化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建立內控機制和決策約束制度。
第十六條 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負責工程招標“評定分離”活動的組織、服務、實施和現場管理。各相關部門要主動對接,按要求做好工程招標“評定分離”前期準備和政策解讀,配合做好電子交易系統研發工作。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發揮公共資源交易行業監管部門和綜合監管部門協同監管優勢,營造公平公正、陽光透明的交易環境。
第十七條 招標人承擔“評定分離”主體責任,應建立健全決策監督機制,加強對定標工作的廉政風險防控。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和各級住建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評定分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并受理和處理投訴事宜。各級住建部門要與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建立協調會商機制,暢通交易活動異議、投訴等訴求反饋處理機制,加大聯合監管和協同監管力度。采用隨機抽查、定向檢查的方式,對招標“評定分離”工作和招標效果進行檢查評估。加大“評定分離”項目的事中事后監管,嚴格落實《呼和浩特市公共資源交易違規違紀違法案件線索移送及協同處理工作辦法(試行)》,嚴厲打擊評標定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公正監管促進公共資源交易高質量發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